113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仲凱
債 務 人 陳玉珠
一、
債務人李仲凱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仲凱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