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07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榮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