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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  務  人  劉秋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