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志旗
債 務 人 陳明華
一、
債務人林志旗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貳仟柒佰元,另
違約金參仟壹佰參拾貳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另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陸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