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一期計收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