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2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叔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蔡叔君於00年0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二)債務人
迄112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339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1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3,998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13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998元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