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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5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姚博仁 

            姚欣妤 


一、債務人姚博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姚博仁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姚博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姚欣妤給付之。債務人姚博仁、姚欣妤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