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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9號
債  權  人  匯眾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學 


債  務  人  沈毓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因未提出關於上開利息請求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22日、113年8月23通知命補正請求之依據,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部分,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