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9號
債 權 人 匯眾租賃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沈毓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因未提出關於上開利息請求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22日、113年8月23通知命補正請求之依據,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
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