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79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
分公司
債 務 人 鈺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佳蓉
人
債 務 人 洪愷尹即洪詩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之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