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8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欣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黃欣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17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34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