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欣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欣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17日起,月償還本息。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110元
黃欣雯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110元
黃欣雯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