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6號
債 務 人 林家緯(原名:林致翰、林志瑋、林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收五百元、第二個月計收六百元、第三個月計收七百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