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愷尹(原名:洪詩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洪詩華於00年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二)債務人
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9,11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84,26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64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4,269元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