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081號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明定。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丞泰菸酒有限公司、劉泰延、黃蕾澄即黃靖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丞泰菸酒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劉泰延之
住所設於新北○○○○○○○○,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承上開說明,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