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7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附件),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二、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三、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8478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