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254號
林麗玉即林阿萬之繼承人
林麗琴即林阿萬之繼承人
王林淑容即林阿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阿萬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