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26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