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有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參萬肆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二)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壹拾柒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