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文甫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