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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4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王正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