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556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美杏
劉宸妘
一、
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玖仟元,與
違約金伍仟肆佰肆拾參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陳美杏應向
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伍仟元,與違約金貳仟壹佰柒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