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579號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參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壹拾伍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三)伍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