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58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古家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貳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
違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