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59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分別著有規定。是
本件債權人主張代償金額係本金含利息及
違約金,復聲請該代償金額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顯與
前揭民法規定有違,均無理由,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