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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訟代理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李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