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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訟代理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胡純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