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黃雅慧 

            黃宗璘 


一、債務人黃雅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雅慧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雅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宗璘給付之。
    債務人黃雅慧、黃宗璘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