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7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吳文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