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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00號
債  權  人  新店站前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琳 

以上債權人債務人林大翔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