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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洪靖捷 
債  務  人  許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家榮於民國(下同)111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72萬元,其中310萬,借期自111年07月27日至141年07月27日,其中642萬,借期自111年07月27日至131年07月27日,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月調整)加碼年率1.12%。另債務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12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額度期間自民國111年07月27日至118年07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74%,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4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148號及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159,280元及計算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證據: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二、繳款明細三份。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148號、收件回執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78,262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3年04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
年息2.83%
001
2,978,262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7日止
年息3.396%
001
2,978,262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002
5,982,586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3年04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
年息2.83%
002
5,982,586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7日止
年息3.396%
002
5,982,586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003
1,198,432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6月21日止
年息3.45%
003
1,198,432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3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
年息4.14%
003
1,198,432元
許家榮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