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5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貳拾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按岸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