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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戴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