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91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04計算之利息,
暨伍佰元之
違約金;(二)參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