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98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其中參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