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0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柏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賴柏源前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12,08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