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10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貳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