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庭禎
非
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連晟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建銘
債 務 人 連黃麗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
聲請
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