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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連晟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建銘 

債  務  人  連黃麗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