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1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薛淵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萬零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貳仟零玖拾柒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