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1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紘麒
黃峻晧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黃信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