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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5號
債  權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洪錦玲即洪錦華之繼承人、洪錦玉即洪錦華之繼承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洪錦玲即洪錦華之繼承人、洪錦玉即洪錦華之繼承人住所設於桃園市八德區,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