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訟代理人  吳定聰 
債  務  人  吳尚真即嬡仨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