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
債 務 人 王睿霖(原名:王靖霖)即王銘泰之
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銘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捌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