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217號
債 務 人 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駿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萬秋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