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400號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晴得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晴得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晴得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汐止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新北市汐止區之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