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749號
兼法定代理 張仁煌
人
債 務 人 陳名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八八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