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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陳建富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郭家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