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9-7/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蘇柏勳 

            古美惠 

            蘇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柏勳於民國102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古美惠、蘇清海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9筆共257,623元整。緣債務人蘇柏勳於民國108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術院期間,邀債務人古美惠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133,977元整。債務人蘇柏勳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古美惠、蘇清海為連帶保證人,應分別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分別尚欠183,247元整、133,977元整,合計317,224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8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77元
古美惠、蘇柏勳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133977元
古美惠、蘇柏勳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33977元
古美惠、蘇柏勳
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183247元
古美惠、蘇柏勳、蘇清海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5
新臺幣183247元
古美惠、蘇柏勳、蘇清海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6
新臺幣183247元
古美惠、蘇柏勳、蘇清海
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77元
古美惠、蘇柏勳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183247元
古美惠、蘇柏勳、蘇清海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