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程品諾
黃馥敏
一、
債務人程品諾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上開債權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程品諾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馥敏給付之。
債務人程品諾、黃馥敏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相對人程品諾前邀同黃馥敏為一般
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31日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
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分別為524萬元及1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8日起至142年9月8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4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71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三),依
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113年5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13年7月1日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四),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
迄今仍有5,256,88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