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92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4月20日核貸3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起於112年4月20日至119年4月20日止,期間七年,
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10月20日屆滿,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54%計算之利息【現為12.25%】,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三)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6日核貸10萬元整予債務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四)
上開借款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六)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3年5月6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於113年7月11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307,265元(其中本金290,243元,緩繳息17,0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92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