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1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玠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為
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
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2月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0.7%,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最後一次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二、
上開相對人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7月29日止之應繳本金及手續費外,其餘部分
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6,460元,及58期手續費新臺幣121,800元,合計共 408,260元迄未清償。三、上開欠款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手續費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