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綜峰
債 務 人 楊靜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